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奕璇秘書
法律上「請求權」會隨著時間消滅,這就是所謂的消滅時效,簡單說,如果債權人太久沒主張權利,債務人就可以抗辯「太遲了」,不用再還。
但你知道嗎?有時候只要債務人做了一個動作、說了一句話,時效就會重新開始計算。其中一種情形就是「承認」。
什麼是「承認」?
根據民法第129條、第137條規定,如果債務人在時效完成前,向債權人表示他承認債務存在,就會讓原本在倒數的時效「歸零重來」。
這種承認不需要特別簽字、寫信,只要有行為能讓人明確看出他知道自己欠錢就可以。例如:
- 付了一部分款項(部分清償)
- 請求延長付款期限(緩期清償)
- 用訊息承認還沒還清
這些行為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承認」,使時效中斷。
案例解說
舉例而言,A先生依約每月應給B女士5萬元,但第一次付款就延遲,依約視為全部債務到期,從那時起,B女士的請求權時效開始計算。
後來,A先生陸續支付了一部分款項。法院認為,這些付款行為代表A先生承認了整筆債務的存在,因此使時效中斷。
時效中斷後,計算重新開始。最終,B女士在五年內聲請強制執行,法院認定她的請求仍在有效期間內。
小結
「承認」是債務人一方的行為,只要能讓債權人合理相信「你知道你還欠錢」,就足以中斷時效。所以「先給你部分款項」,法律上可不只是客氣的表示,有可能會讓整個債務的時效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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