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uth Concept Arrangement With Balance

行政機關請我去說明,該去嗎?

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奕璇秘書


行政程序法關於「陳述意見」的意義

當行政機關要作成影響人民權益的決定前,法律的規定原則上是要給可能受影響者陳述意見的機會。在事實繁雜的案例中,行政機關可能會發公文請人民到場說明,或填寫書面資料檢附相關文件回覆機關,這些過程都可以被解釋為「陳述意見」的程序。

我該去說明嗎?可以找律師陪我去嗎?

建議本人去,而且建議找律師一起去。

當行政機關請人民到場陳述意見時,其實是已經在進行行政調查的階段,這個階段人民如果沒有積極表示意見,或是提供相關證據讓行政機關參考,除了之後可能遭不利認定以外,之後即便提起行政救濟,訴願機關(通常是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或是行政法院發現行政機關已將發函請人民陳述意見,且有面談紀錄,很可能認為行政機關已盡職調查義務,要再透由行政救濟得到有利認定,難度就會比較高。

如果擔心去了講錯話,或是不知道該如何回答,也可以事前與律師開會討論回答內容與方向。

結論

在行政機關決定作成前,建議積極陳述意見,並尋求專業律師諮詢,對自己會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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