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奕璇秘書
時效中斷的意義
「時效」簡單來說,在民法上指的就是請求權的有效期限,當超過這個時效期間才來跟對方請求,對方是可以拒絕得。
「請求」作為時效中斷事由的規定
「請求」,簡單講就是有權利的人跟正確的對象表示要行使這個權利,不管用存證信函、律師函、書狀或是支付命令,甚至郵件、電子郵件或LINE訊息,都可以是證明曾有請求意思表示的證據。法律規定中,「請求」依據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確實可以中斷時效的進行,讓請求權的保存期限停止繼續往下計算,但是務必注意,請求之後6個月內務必合法地在法院起訴(就是提告民事),否則依據民法第130條的規定,將視為「不曾中斷」過時效計算喔,等於是這6個月的時間的時效從請求時都繼續往下計算,沒有停止過。
結論
時效雖然常常不是大家案件一開始關心的重點,但在訴訟中如果有人抗辯而變成爭點,往往立即成為勝負關鍵,真的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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