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虐童在台灣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問題,主要可分為違反兒童福利法規的行政責任,以及觸犯刑法的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遺棄、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活動、強迫婚嫁、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強迫或引誘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供應危險物品、拍攝或錄製有害身心健康的出版品、迫使或誘使處於危險環境、帶領或誘使進入有礙身心健康的場所、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自殺行為,以及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若有上述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依同法第97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還可依第102條規定,強制兒童及少年就醫、安置,或停止施虐者的親權。
刑事責任
虐童的行為,依其情節輕重,可能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中的多種罪名:
- 傷害罪
根據第277條,傷害他人的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或致重傷,刑責將大幅加重。例如,父母或照顧者對兒童施以不當管教,造成兒童身體受傷,便可能構成此罪。
- 凌虐兒童少年罪
第286條特別針對未滿十八歲之人設有「凌虐」罪。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其他方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犯此罪,刑責更重。
對於未滿七歲之兒童犯此罪,將依各該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若凌虐行為導致兒童死亡或重傷,將面臨更重的刑責。例如,有判決曾指出,母親因不滿小孩不吃正餐、不服管教,以鞋拔、徒手毆打、罰站、吹風機燙傷等方式虐待幼童,最終導致幼童受虐性腦傷死亡,構成凌虐致死罪。另有判決指出,繼父長期對幼童不給予足夠食物、毆打、掐頸等行為,導致幼童身心受創,構成妨害幼童發育罪。
- 遺棄罪
第293條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294條進一步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此致人於死或致重傷,刑責亦會加重。
- 殺人罪
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72-1條更特別規定,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殺人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若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例如,有判決曾認定父親以衣架毆打、罰站、不當管教等行為,導致幼子溺水身亡,其行為構成傷害、凌虐,以及過失致死等罪。
綜合上述,虐待兒童不僅會受到行政罰鍰,施虐者更可能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依其行為的嚴重程度、對兒童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兒童的年齡,可能構成傷害、凌虐、遺棄甚至殺人等罪名,並可能因此判處重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會盡最大可能保護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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