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告訴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身分:
依我國目前刑事案件的規定,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是指「檢察官」、「自訴人」與「被告」,提告的告訴人在刑事案件經起訴後,其實只是輔助檢察官向法院表達意見,在現行程序中能夠表示最多意見的部分,就是對於被告「量刑」的意見(通常在最後一次審理程序的量刑辯論進行)。
告訴人開庭是否需要到場?
告訴人除非法院有特別要求,不然其實沒有到場的義務,沒到場也不會遭受任何處罰;另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的規定,告訴人也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資格沒有特別限制,但須注意的是,代理人如果不是律師,就不能跟法院聲請閱卷,告訴人本人如果想跟被告一樣能夠閱覽全案卷證,那就必須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喔。
結論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除了提出告訴成為告訴代理人以外,另外在涉及生命、身體法益的重大犯罪(詳參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列),也有「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規定可以行使,地位與告訴人略為相似,但不盡相同,使用時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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