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保護措施: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侵害生命、身體犯罪之被害人,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條以下的條文,已訂立許多參與訴訟之規定,但被害人要實際上參與訴訟,前提是法院必須建構足以保障人身安全的法庭環境。對於這個問題,刑事訴訟法不論於偵查中(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248條之3)或是審判中(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2、271條之3),均訂有被害人得偕同家屬或是專業心輔、社政人員陪同出庭的規定,此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刑事案件被害人同時又為證人之保護措施
在性侵害犯罪案件中,時常出現告訴人、被害人又是證人的情況,這時除了上述一般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保護措施,本來就可以適當設施隔離被害人與被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也定有明文,可以使用影像傳輸設備,而法院通常也會配置專門之獨立詢問室,以保護被害人之隱私。
結論
刑事案件的出庭,往往只是被害人對加害者求償的第一步,被害人真的要獲得實際賠償,還有依靠後續的調解甚至民事訴訟,如果第一步無法跨出,那後面的路也會走得非常辛苦,好在現行法律與法院都有相關規範致力營造安全友善的環境,讓這個邁出第一步的困難稍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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