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在連帶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對債務人間連帶債務責任及假扣押之執行範圍,常涉及是否構成「超額扣押」的爭議,根據實務與學說討論,於債權人僅有一筆債權存在,卻對數名連帶債務人分別扣押金額總和超過債權額者,是否構成超額查封,債務人得否聲請撤銷,實務有以法律座談會做出研討結論。
研討結論:採肯定說(乙說)
經綜合法院實務意見、座談會結論及學理分析,最終研討結果均採乙說,即肯定債務人得以超額查封為由,聲請撤銷扣押命令中超過部分。
理由整理如下:
- 假扣押係為保全一個債權,不應重複保全:
假扣押制度之目的,在於保全債權人將來執行之標的,而非讓債權人得就一個債權,無限擴張對數名連帶債務人之查封權限。倘債權額僅為100萬元,債權人卻同時對甲、乙二連帶債務人財產分別扣押100萬元與50萬元,合計超過債權額,應已違反《強制執行法》第50條「查封之範圍,以足以清償執行名義所定債權額為限」之規定。 - 連帶債務人之責任為債權人之「選擇執行對象」,非得各別保全:
民法第273條雖賦予債權人得向任一連帶債務人請求全部債務之權利,但該規定所涉為「請求權」範疇,並不影響執行時保全措施之比例原則與必要性原則。債權人僅得在總債權額度內,對任一或多位連帶債務人請求查封,不得將100萬元債權對每一債務人都重複保全,否則可能產生查封財產總額遠高於債權額的不當結果。 - 同一執行名義下之查封,應就債權總額為限:
依司法院(72)廳民二字第0252號函意見,若債權人係基於同一執行名義對數名連帶債務人聲請查封者,其查封範圍仍應受總債權額之限制。即使每一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負全部債務,但債權人仍不得因此主張對每人均得查封至全部債權額。 - 債務人得依超額查封提異議並聲請撤銷:
當債權人扣押財產總額已逾債權額,債務人即得依《強制執行法》第50條提出異議,聲請撤銷超過部分之扣押命令,透過行使超額扣押之異議,維護債務人之財產權,並防止債權人藉保全名義行實質超額凍結之實。
三、結語
綜上,當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聲請假扣押時,僅得就債權額範圍內對數債務人合計查封,不得對每一人重複扣押至全部債權額。故如債權額僅為100萬元,而就乙、丙分別扣押存款100萬與50萬元,顯屬超額查封,債務人異議主張應為有理由,法院應依法撤銷超額部分之扣押命令,以符比例原則與法制公平。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3號參照
除了本篇文章所提到的問題之外,如果還有任何關於法律的問題,都歡迎來電預約諮詢02-25995330,或是加入LINE官方帳號私訊聯絡,讓我們一起找出對您最好的方案!」
網站聲明:
1.著作權由「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2.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為律師就通案情形所提供之介紹,具體個案情節請洽詢專業律師。
3.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依文章撰寫、發佈及更新時法令為依據,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