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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人超額扣押問題之整理與研討結論

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研討結論:採肯定說(乙說)

經綜合法院實務意見、座談會結論及學理分析,最終研討結果均採乙說,即肯定債務人得以超額查封為由,聲請撤銷扣押命令中超過部分

理由整理如下:

  1. 假扣押係為保全一個債權,不應重複保全:
    假扣押制度之目的,在於保全債權人將來執行之標的,而非讓債權人得就一個債權,無限擴張對數名連帶債務人之查封權限。倘債權額僅為100萬元,債權人卻同時對甲、乙二連帶債務人財產分別扣押100萬元與50萬元,合計超過債權額,應已違反《強制執行法》第50條「查封之範圍,以足以清償執行名義所定債權額為限」之規定。
  2. 連帶債務人之責任為債權人之「選擇執行對象」,非得各別保全:
    民法第273條雖賦予債權人得向任一連帶債務人請求全部債務之權利,但該規定所涉為「請求權」範疇,並不影響執行時保全措施之比例原則與必要性原則。債權人僅得在總債權額度內,對任一或多位連帶債務人請求查封,不得將100萬元債權對每一債務人都重複保全,否則可能產生查封財產總額遠高於債權額的不當結果。
  3. 同一執行名義下之查封,應就債權總額為限:
    依司法院(72)廳民二字第0252號函意見,若債權人係基於同一執行名義對數名連帶債務人聲請查封者,其查封範圍仍應受總債權額之限制。即使每一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負全部債務,但債權人仍不得因此主張對每人均得查封至全部債權額。
  4. 債務人得依超額查封提異議並聲請撤銷:
    當債權人扣押財產總額已逾債權額,債務人即得依《強制執行法》第50條提出異議,聲請撤銷超過部分之扣押命令,透過行使超額扣押之異議,維護債務人之財產權,並防止債權人藉保全名義行實質超額凍結之實。

三、結語

綜上,當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聲請假扣押時,僅得就債權額範圍內對數債務人合計查封,不得對每一人重複扣押至全部債權額。故如債權額僅為100萬元,而就乙、丙分別扣押存款100萬與50萬元,顯屬超額查封,債務人異議主張應為有理由,法院應依法撤銷超額部分之扣押命令,以符比例原則與法制公平。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3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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