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法律規定
首先,依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過失傷害罪之規定,且為告訴乃論之罪。
場所用途
教室用以提供學生良好學習環境之空間,非屬烹飪場所;又時常見政府透過新聞媒體大力宣導提醒民眾切勿將瓦斯熱水器安裝於室內或通風不良之場所,此安全觀念已為社會大眾所共知,教師亦應知悉其負有相關注意義務,故當教師帶著學生在不具通風設備之教室烤肉,若依當時客觀情狀,教師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造成學生於不自覺中吸入過量一氧化碳、致身體受有傷害,教師自有過失,且教師過失行為與學生傷害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很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律師建議
故當受害學生對教師提出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會建議教師與學生達成和解,以爭取學生撤回刑事告訴、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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