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首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同法第19條、第20條及第41條則規範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是否可以公開他人起訴書及判決
- 當刑事案件告訴人收到地檢署或法院寄來的起訴書或判決紙本,上面會記載被告的詳細個人資料。如果告訴人直接將起訴書或判決書公開予他人閱覽,則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等規定。
- 但另一方面,地檢署或法院會將已經隱匿被告個人資料的起訴書或判決上傳至官方網站,如果告訴人是將網路上已經隱匿被告個人資料的起訴書或判決公開予他人閱覽,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例外不違反同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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