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第三審通常不開庭:
我國不論是民事(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刑事(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與行政(行政訴訟法第253條)雖然對於第三審是否言詞辯論(就是讓當事人到庭說明)都有規定,但是實務上就是因為是法律審,幾乎沒在開庭,只有在極少數重大矚目案件,或是重大法律爭議案件,才會開庭喔。
宣判日期無法得知,但判決書寄送前會先通知
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在宣判那天,通常會先行用信件通知當事人判決主文(就是判決結果,通常一兩句話),之後可能七個工作天到一週判決書才會正式寄送到當事人居住所,這時如果是駁回上訴的話,代表案件就已經確定,也就是說民事、行政的案件,判決可能就會變成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刑事案件則是確定或是確定要執行刑罰。
結論
訴訟是往往是一個令人煎熬的過程,在第三審的過程中,因為不知道何時宣判,如然收到法院通知信的那一瞬間,很有可能措手不及,建議如果三審期間有想要提出的書狀,盡可能都即時遞出,避免產生還沒出狀,就判決確定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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