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小明原先對小泓提起民事訴訟,後續小明撤回起訴或雙方在訴訟上和解,小明能否聲請退還裁判費?
- 首先,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起訴同時須向法院繳納裁判費。
- 其次,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同法第84條第2項:「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第262條第1項:「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所以原告是可以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訴,或是在訴訟上與對方和解。當原告撤回起訴或在訴訟上與對方達成和解,後續可以向法院聲請退還三分之二的裁判費用。
- 但原告僅撤回一部分訴訟,能否就撤回部分聲請退還裁判費?答案是可以,因為大法庭112年度台抗大字第630號裁定意旨:「原告因合併起訴或上訴所享有徵收裁判費之級距優惠,於計算其聲請退還撤回部分之該審級裁判費時,應以原繳納裁判費總額,減去其仍繫屬部分應徵之裁判費之差額,按該差額2/3比例退還,確保法院就尚繫屬部分仍徵收足額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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