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依我國《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本條文明確揭示我國採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International Exhaustion Principle),即當商品係經商標權人或其同意之人首次合法投入市場(無論國內或國外),商標權即對該商品不再發生效力,禁止商標權人再主張排他權對抗該商品之後之合法流通行為。
一、原則:真品平行輸入的合法性
商標權人於全球市場流通商標商品時,如未加以區隔經營或管控流通管道,即視為其對該商品之流通行為已明示或默示同意。例如:
- 甲公司於國外設有子公司或授權經銷商,該等機構將商品投入市場後,乙自國外合法購入該商品進口至我國銷售,即為合法的真品平行輸入。
- 即便該商品上之商標與我國商標註冊權人形式上不同,只要實質上皆屬同一集團或關係企業,則推定有商標權人之同意,難以禁止後續銷售行為。
此類情形常見於跨國企業之品牌策略下,如透過全球單一商標形象進行行銷,或由控股公司統一控管商標權,則其排他權源自於同一實體,無論在不同地區註冊情形為何,均難否認商品係經其「同意」投入市場。
二、例外:正當事由排除耗盡適用
上述規定亦明確指出若有例外情形,則商標權人得不受耗盡原則之拘束,包括:
- 商品經銷售後發生變質、受損;
- 商品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
- 其他足以損害商標聲譽或與原本品質控管不符之正當事由。
此等例外旨在維護消費者信賴與品牌商譽,使商標權人得於其無法掌握商品品質或商標使用情形時,仍可行使權利。
三、實務見解
法院於一案例中指出,某公司主張被告於我國銷售印有特定商標之商品,侵害其商標權。然而,法院審酌雙方商標使用背景、關係企業結構、品牌起源與國際行銷策略後,認定該商品係由原始商標權人所設立之關係企業在國外市場流通,符合第36條第2項之「同意」要件,故屬合法平行輸入。另查該商品並未發生變質、改造或其他例外情事,商標權已發生耗盡效力,原告不得再主張其商標權。
小結
商標權力耗盡原則係為促進商品自由流通、避免商標權人過度壟斷而設,商標權人一旦同意商品進入市場,原則上即不得再限制其流通。但若商品經改造、品質不符,或涉及其他正當事由,則可排除商標國際耗盡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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