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1. 原則上,著作完成者即為著作人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我國的著作權保護是採「創作主義」,也就是說,一著作完成當下即取得著作權,無需登記、發表等程序。
2. 著作權人應提出證明文件,負舉證責任
實務上,有認為主張著作權者應提出以下三項證明(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
- (1) 著作人身分證明:如創作草稿、逐步修改文件、電子郵件紀錄等,證明該著作為主張人原創。
- (2) 著作完成時間:可舉證著作完成的具體時間,用以確認著作保護起點。
- (3) 獨立創作事實:證明創作未抄襲他人,包括未接觸他人著作、創作表達形式具原創性。
例如,有人提出其創作過程中各階段的草稿,電子郵件中呈現創作進展、主動撰寫參考資料,則可推定其具備創作能力並完成該著作。
3. 教師指導學生不當然成為著作人
若一方僅提供觀念性建議或課程指導,實際撰寫與資料整理皆由另一方完成,則後者應認定為著作人。學術場域常見學生撰寫報告、論文,若教師僅提供研究架構、主題建議,而非實際撰文,即無著作人地位。
此與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見解一致:「教師給予觀念指導而由學生自行完成者,著作權歸屬學生。」
4. 公開發表僅為推定,不具決定性
最後,依《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此屬推定規定,他人仍得提出創作過程等反證加以推翻。
小結:
認定著作權人時,重點在於誰實際創作內容,而非誰指導、誰先發表或誰具學術地位。只要能提出具體創作過程與證據,便能主張著作權人身分,受《著作權法》保護。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民著上字第19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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