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著作權法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是以,只要具備原創性且能具體表達,即屬受保護的著作。
著作需具備以下要件:
- 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與原始性):
- 原始性:指著作係由創作者獨立完成,非抄襲。
- 創作性:不需達到前無古人的程度,只需依一般社會認知,有別於既有作品,並能表達創作者個人風格。
- 可具體的客觀表達: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換言之,法律保護的是文字、圖像、聲音等具體、客觀的表達形式,而非思想本身,以避免過度保障著作人,導致壟斷思想,妨礙思想之傳遞與文明進步。
- 不以發表或「定稿」為要件:
按《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顯見法律採「創作完成即保護」原則,不需經發表或標註「定稿」。即便著作上標有「草稿」、「未定稿」等語,亦不影響著作權之成立與保護。
結論
凡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具有創作性、可具體表達之內容,無論是否發表、是否定稿,均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民著上字第19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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