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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進入訴願程序,可以請律師嗎?-淺談行政程序法的陳述意見

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行政程序法所定的陳述意見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的規定,是人民向行政機關要求陳述意見的重要依據,當人民知道行政機關正在調查一些可能對自己不利的事情時,或甚至接到公文要求前往說明時,不論是書面的陳述意見書,或是實體上的口頭意見表達,都是可以向行政機關表達意見的機會。

陳述意見可以請律師協助處理嗎?

當然可以,律師也會比較知道法規與事實上哪些是對您有利的事情,用適合的文字表達給行政機關,在某些時候也是為後面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攻防作準備喔!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實體到行政機關陳述意見的話,務必與律師簽署委任書,雖然行政程序法第24條規定下,行政機關通常不會拒絕,但還是不能保證一定可以陪同進去,這點前往行政機關前務必與機關內的長官們通話確認。

結論

當行政訴訟在法院審理時,往往會把最初一開始在行政機關調查的卷證內容一一檢視,所以在陳述意見階段就有諮詢律師的話,對自己會是更大的保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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