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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歲老人簽名的手術醫療同意書是否有效?

編輯/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醫生是否有說明手術風險?

個案皆不相同,以此案為例

本件莊活力為上訴人實施2次手術,術前均已說明各次擬實施之手術分為腰椎、薦椎狹窄,手術部位在腰椎(第1次手術);硬脊膜上血水、清除血水,手術部位在腰部(第2次手術);且均說明手術原因、步驟、範圍、手術風險,並表明可能感染、出血、傷及神經、血管等情,並由上訴人簽立手術同意書、手術說明書、鈦合金脊椎椎體護架使用說明及麻醉同意書、麻醉說明書、全身麻醉診療計劃書,有上訴人所不爭,由其親簽之上揭文書各2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61至165頁、第196至199頁),其中「鈦合金脊椎椎體護架使用說明」已載明「脊椎手術時會先清除骨刺並且掏空椎間盤,完成後要在原來椎間盤處植入物,撐住上下脊椎骨,防止術後局部神經根牽扯刺激,椎間盤空間塌陷所造成變型,防止因為不穩定造成症狀復發,達到治療與預防雙重目的。」,且記載可能之副作用為「(1)造成神經損傷(2)椎體護架鬆脫(3)感染發炎∠1%(4)骨融合不良4%」,並加以打勾說明(見原審卷第163頁),上訴人謂莊活力第1次手術前未盡告知義務,說明手術內容及可能之風險、併發症云云,已難採信。

法院認為依照一般常情,飽受病毒之際會想了解全盤醫療方式及起源,以決定是否進行手術。

手術同意書病患已經70歲是否同意會有瑕疵?

況上訴人於第1次手術時已年滿70歲,且自承原係經營五金生意,自營加工廠,現已退休(見本院卷第58頁),其人生閱歷及經驗已然相當豐富,對此自難諉為不知,上訴人主張莊活力術前並未盡其醫療法第63條第1項之告知及說明義務,而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侵害其醫療自主決定權云云,自不足採。

法院認為年滿70歲反而應該閱歷豐富,而非皆不知情,不應該以此為理由說無法理解手術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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