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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上說明義務-死亡風險是否涵蓋其他風險?

編輯/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如果死亡可以涵蓋其他風險,是否只要告知死亡風險即可?

「醫療機構或醫師之告知義務,須就手術之危險、替代方案暨其利弊等項為分析、講解,且須使病患或其家屬因該「告訴、說理」,而「知悉、明白」將進行手術之風險、有無替代方案暨各該方案利弊。而任何手術可能發生之最嚴重危險即為死亡,若得以死亡危險含括其他個別具體危險,無非承認醫療機構或醫師僅需告知死亡危險即足,顯與告知說明義務所欲達成之目的有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醫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參照。

以目前法院見解,不能僅以告知死亡風險就代替其他風險的說明義務。

視力變差是否等同失明?

又所謂視力變差、視神經受損、視力可能不會恢復等畢竟與失明有異,一般客觀理性之人,實難從視力變差、視神經受損、視力可能不會恢復等而預見失明之危險。是僅告知死亡或視力變差、視神經受損、視力可能不會恢復等,均難使病患「知悉、明白」該手術可能產生具體失明危險,而做出理性決定。從而上訴人辯稱已告知失明危險云云,難以憑採。

法院上認為說明有視力變差的可能不等同於說明失明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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