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鄉、鎮、市、區公所調解的效力
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成立後的調解書,按照規定是會送去給所在地的地方法院進行核可,一旦核可後,調解書所載的調解條件就等同法院確定判決,等於是跟法院判決定案一樣的效力,不可以再告一次,而且可以拿去強制執行。
鄉、鎮、市、區公所調解要不要去?
只要能坐下來好好談來解決紛爭,沒有甚麼不好的,但是需要留意的是,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並沒有權力強制把人抓來調解,也不會罰錢,所以真的到場了,對方故意不去也莫可奈何;另外,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很常是「地方仕紳」,地方上的「有力人士」,並不是每一位委員都是法律、家事或是工程專業,委員素質不太穩定,到場調解前最好有心理準備。
區公所調解結論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所達成的調解,還是要送法院核定,才會產生跟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但是如果法院看了之後覺得調解的內容不合規定,還是可以不核定,退回調解委員會,這樣一來,原本達成的內容也只會是一份契約,真的有人違約了,還是要上法院從頭告一遍,所以在考量上面的情形後,到底應該如處理收到的調解通書呢,最好還是諮詢專業律師比較保險。
除了本篇文章所提到的問題之外,如果還有任何關於法律的問題,都歡迎來電預約諮詢02-25995330,或是加入LINE官方帳號私訊聯絡,讓我們一起找出對您最好的方案!」
網站聲明:
1.著作權由「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2.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為律師就通案情形所提供之介紹,具體個案情節請洽詢專業律師。
3.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依文章撰寫、發佈及更新時法令為依據,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