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公開私人對話紀錄的法律責任
小泓因為與律師鬧得不愉快,故截取其與律師的對話紀錄後上網公審,小泓將私人間對話紀錄公開的行為有何責任?
- 首先,小泓公開其與他人間對話內容等行為,並不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錄竊聽罪的「他人」之要件。
- 截取自己與他人間的對話紀錄並不違法。但是截取對話紀錄後在網路上公開、具體指摘不存在之事,則可能成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若小泓未適當地就對話紀錄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去識別化,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41條等刑事責任。
- 所以小泓不應該意氣用事,任意公開私人間的對話紀錄、任意指摘不實言論,否則會觸犯刑法之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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