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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之行為數認定:以偽造文書為例

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什麼是刑法上的行為數

某被告於假釋期間,竊取其親屬所有之空白支票數張及印章,進行偽造後,交由他人提示兌現。第一審法院認為其同時偽造多張支票,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論處,上訴二審並維持原判決。然而最高法院則有不同看法,法院指出,此一具體個案中,係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如支票、契約書或申請書等),則因受害對象僅為一人,法益亦僅一個,應認定為一行為侵犯一法益,不能依文書件數分別論罪。此與同時偽造多位被害人之文書行為不同,後者涉及多數法益,自可構成數罪併罰。在本案中,數張支票皆屬同一被害人,且係同時偽造,應屬一個行為,法院認為原審以每張支票分別計算法益,構成想像競合,為適用法律錯誤,應撤銷並改判。

法院對於行為數的區分

本案顯示,在偽造文書犯罪中,法院對「行為數」與「法益數」之正確區分,將直接影響刑法中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規範之適用。實務上應嚴格審查被害人是否為同一人,避免僅以文書數量為依據任意加重刑責,以維護罪刑相當原則與法律適用之正確性與一致性。※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三六二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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