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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常見問題-同意書與說明義務

醫療糾紛、同意書與說明義務

編輯/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醫療法規定

醫療法上的同意是什麼?

醫療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醫院實施手術時,應取得病人

或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

;在簽具之前,醫師應向其本人或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

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病及危險,在其同意下,始

得為之,但如情況緊急,不在此限」;

醫療法的立法意旨-說明義務

係以醫療乃為高度專業及危險之行為,直接涉及病人之身體健康或生命,病人

本人或其家屬通常須賴醫師之說明,方得明瞭醫療行為之必要、

風險及效果,故醫師為醫療行為時,應詳細對病人本人或其親屬

盡相當之說明義務,經病人或其家屬同意後為之,以保障病人身

體自主權;上開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

,至少應包含:

(一)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二)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

(三)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

後果之風險。

(四)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

(五)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

說明義務-結論

亦即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說明,病人即有拒絕醫療之可能時,即有說明之義務;於此,醫師若未盡上開說明之義務,除有正當理由外,難謂已盡注意之義務;即是僅有同意,並無法證明即完成說明義務。(參照94年度台上字26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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