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我花錢找律師,律師怎麼叫我直接認罪?
認罪這個選擇,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對於被告可能是最有利的選擇,除了可以讓程序簡化,也會有機會適用各種特別與普通的減刑規定,判決結果可能會比硬要主張無罪之答辯策略還好,在訴訟花費的時間與金錢也可能較為低廉,所以當律師看過案件資料後,給予「認罪」建議時,不妨靜下心來聽聽律師的法律建議,其實對自己未嘗不利。
認罪了,要怎麼減刑?
- 一般定於刑法的減刑規定,最常見的就是「自首」(刑法第62條)與「未遂」(刑法第25、26與第27條)兩種型態。「自首」,指得是在還沒被檢警人員發覺為犯罪之人時,自行主動向檢警表明為犯罪者,並表明願受裁判之人;「未遂」,其實就是雖然有犯罪行為已經實行,但是法律規定的要處罰的條件有部分還沒發生,這種情形也可以減刑。
- 特別法歸關於減刑的規定,現在最常見的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自首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同法第47條自白(與「自首」不一樣喔,自白是已經被檢警發現才坦承,自首是檢警發現之前就坦承)並繳回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23條3項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其他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的自白規定,同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可以減刑的規定,證券交易法171條第4項自首繳回犯罪所得、同條第5項自白繳回犯罪所得之規定、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1項自首繳回犯罪所得,與同條第2項自白繳回犯罪所得之規定,都是減刑的規定
-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宣告刑在兩年以下(含),本身又沒有前科,或是5年內沒有有期徒刑執行的紀錄,是可以緩刑(也就是說一天都不用關)的機會的,所以開庭前,務必與律師討論清楚答辯的策略,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
結論
人遭逢訟累總是茫然,但是如果能夠清楚了解上面這些規定,並與律師討論,一定會比什麼都不做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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