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排班勞工的相關法規
在我國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下,勞工於「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以及特定民俗節日(如春節三日、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等)應享有休假權利。換句話說,這些「國定假日」為法定休息日,勞工本應放假休息。
排班工作假日怎麼認定
然而,對於採排班制的勞工而言,由於工作性質或產業特性,時常需於國定假日出勤,此時,該日出勤究竟屬於國定假日工作,或屬於一般工作日?
依據《勞基法》第39條規定,若勞工於應放假之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雇主應加給工資。實務上,此加班報酬為原薪資之兩倍,即該日出勤時數需依正常工資標準加給200%薪資,確保勞工權益不受損。
排班需經勞工同意
不過,依據勞動部於104年所發布之函釋(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指出,雖然勞資雙方可協商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該等調整仍須經個別勞工同意,且必須明確指明調整後之休假日期。亦即,國定假日若經對調,勞工在原應放假日出勤時,應另獲得調整後的休假日,否則即屬違法安排。
更重要的是,即便有對調之協商,雇主不得藉此減少勞工全年應享有的國定假日天數。一旦未經協商或未給予補假,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仍應視為「加班」,雇主有義務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否則恐涉及違反《勞基法》。
排班工作的結論
總結來說,排班制勞工若在國定假日出勤,應獲原薪資兩倍之工資,除非事前經勞資協議對調工作日並取得個人同意,否則仍視為加班。雇主應嚴格遵守法令,尊重並保障勞工在國定假日的休息與報酬權益,以維護勞資雙方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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