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台灣的詐欺犯罪一直是嚴重的社會問題,民國113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的詐欺危害防制條例,正是為了防治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及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嚴懲詐欺集團及保護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所設立的相關規範。
其中,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了對於詐欺嫌疑人減刑或免刑的條件:「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從上述條文內容可知,減刑或免刑的條件有兩個面向:
其一,若詐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及審判過程中都已全面自白並且自動歸還其犯罪所得,法院可以對其減輕刑罰。立法者希望通過減刑的方式,激勵犯罪嫌疑人坦白悔過,並促使案件早日解決,同時,犯罪所得的返還有助於讓受害人儘快取回財產,減少其損失。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過程中能夠提供關鍵線索,協助警方查獲發起、主持、操控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的首腦,則可以根據其協助程度,獲得減刑甚至免刑的處分。這一條文的設計旨在鼓勵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情報,幫助執法機關破獲更大規模的詐欺集團,尤其是那些在背後操控整個犯罪網絡的上層人物。
本次的修法顯示,立法者期望透過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的減刑與免刑條件設計,促使犯罪嫌疑人配合調查,一方面保障被害人的財產損失能夠儘早追回,另一方面也藉由瓦解詐欺集團,根本上遏制詐欺犯罪的蔓延。透過這種寬嚴併濟的政策,不僅維護了社會公平,也鼓勵犯罪嫌疑人悔過自新,走上重新做人之路。
※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立法理由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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