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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傷人事件

編輯/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飼主的法律上義務?


(一)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
(二)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飼主應依飼養動物之品種、體型大小、重量、習性等,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措施。
(三)動物保護法第20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所謂「適當之保護措施」,包括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並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並由成年人伴同。若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動物保護法第31條第1項第9款);若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

動物侵害他人權利時,飼主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1、如果是「人」遭動物攻擊受傷或死亡,飼主可能會因為未盡相當管束義務防止所飼養之動物傷害他人,而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之法律責任。
2、如果被攻擊受傷或死亡的是自己養的寵物,則因為動物在法律定位為「物」,除非能證明有毀損故意,否則因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不處罰過失行為,並不構成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民法第190條第1項:「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所稱之「占有人」,係指對動物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立法上就動物占有人侵害責任,係採中間責任原則,即先行推定動物占有人有過失,若其抗辯免除損害賠償責任,則須依動物種類、性質,就其已盡相當管束,或縱經相當管束亦不免發生損害等節,負舉證責任。
(三)行政責任:

得以沒入動物
依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每隻毛孩都是家庭的一份子,牠們的行為反映了我們的愛與教導。比特犬事件提醒我們,飼主應負起責任,提供適當的訓練與社會化,確保牠們的安全與他人無虞。讓我們用愛心與耐心,為毛孩創造一個和諧的生活環境,讓牠們成為人類最好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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