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大家都聽過保護令,那麼保護令有哪些呢?
- 選擇適合的保護令類型:
- 緊急保護令:當面臨急迫危險時,可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代為聲請,法院需在4小時內核發。
- 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為填補保護空窗期,可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聲請。
- 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或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
- 準備聲請文件:
- 填寫聲請狀,說明家庭暴力事實及需要保護的理由。
- 附上相關證據,如醫療報告、照片或證人證詞。
- 提交聲請:
- 向被害人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 可尋求法院內設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協助。
- 法院審理:
- 法院會根據聲請內容進行審理,必要時會開庭。
- 緊急或暫時保護令可能不經開庭直接核發。
- 保護令生效:
- 核發後,保護令立即生效,並通知相關機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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