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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有哪些?

編輯/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1. 選擇適合的保護令類型
    • 緊急保護令:當面臨急迫危險時,可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代為聲請,法院需在4小時內核發。
    • 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為填補保護空窗期,可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聲請。
    • 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或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
  2. 準備聲請文件
    • 填寫聲請狀,說明家庭暴力事實及需要保護的理由。
    • 附上相關證據,如醫療報告、照片或證人證詞。
  3. 提交聲請
    • 向被害人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 可尋求法院內設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協助。
  4. 法院審理
    • 法院會根據聲請內容進行審理,必要時會開庭。
    • 緊急或暫時保護令可能不經開庭直接核發。
  5. 保護令生效
    • 核發後,保護令立即生效,並通知相關機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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