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在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取得假扣押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什麼時候會構成「超額扣押」,曾經是實務與學說上的重要爭點。
🔍 問題背景
假設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丙主張一筆 100 萬元的債權,並已取得對乙、丙的100萬元連帶債務的准許假扣押裁定。此後,甲分別扣押了乙的存款 100 萬元及丙的存款 50 萬元。債務人主張查封超過債權額,聲請撤銷部分執行命令,是否有理由?
🅰️ 否定說(認為未超額):
- 連帶債務的性質: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債權人可以向任一連帶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因此對每一人單獨執行100萬,形式上未違反執行名義。
- 查封範圍審查對象:應個別就每一債務人查封的金額與保全需求對比,不能將所有債務人之查封財產合併計算。
- 保全及訴訟風險考量:即便扣押一人財產已達債權額,也不能保證後續連帶債務人的判決結果相同,因此不應視為超額。
🅱️ 肯定說(認為構成超額):
- 同一債權僅有一個保全額度:連帶債務人被執行的財產是為了保全同一個100萬元債權,和民法第273條第1項連帶債務現實請求給付並不相同,若扣押乙 100 萬、丙 50 萬,合計已達 150 萬元,明顯超出債權額。
- 執行法規限制:依《強制執行法》第50條,債權人「僅得」在債權額範圍內就債務人財產查封,若對多位連帶債務人分別查封而總額超出債權額,已違反法規。
- 公平原則與擔保金機制:若允許對每位連帶債務人都查封全部金額,只需提存一次擔保金,對債務人顯失公平。
📌 結論與實務見解
依據法院實務傾向認為:
🔺同一假扣押裁定下,債權人對所有連帶債務人財產的查封總額,不得超過債權金額本身。
因此,在本案中,甲雖得對乙或丙任何一人請求全額,但於執行假扣押時,因對兩人合計查封財產達 150 萬元,已屬超額扣押,債務人提出異議,依法有理由,法院應撤銷超額部分的執行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3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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